政府為了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,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,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,增進公共福祉,特制定溫泉法,並已於92年7月2日公告。後續的子法也已陸續公告,如溫泉法施行細則(經濟部94年7月26日公告)、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(經濟部94年7月26日公告)、溫泉開發許可辦法(經濟部94年7月26日公告)、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(交通部94年7月15日公告)、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(交通部94年7月15日公告)、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(經濟部93年3月10日草案)。
上述溫泉相關法令中,有許多牽涉到溫泉水質檢測事項,例如溫泉法第三條之一,定義溫泉為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、冷水、氣體或地熱(蒸氣)」;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,第二條之四規定,需提出「符合溫泉標準之證明文件」;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者需提出之「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」,其中應載明事項包含「溫泉水質」;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,第三條之五規定,需提出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」;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,第五條之二規定,需提出「溫泉檢驗證明書」;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中也規定需定期申報溫泉泉質。故實有必要建立溫泉標準檢測方法!以下為經濟部水利署公佈之”溫泉標準檢測注意事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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